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安徽新华学院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生来华求学,提升学校的美誉度,增进国际交流和合作,我校以减免学费的方式为广大的留学生提供奖学金,特此规定。

第二条  留学生奖学金是我校针对留学生项目的重要途径,是一项事关学校国际化发展的长期工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为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提供大力支持。

第三条  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保证其具有计划性、系统性、经济性、时效性。留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在奖学金评审时要加强计划与监督,切实保证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发挥实效。

 

  安徽新华学院奖学金资助形式

第四条  全额奖学金

免交学费:根据校签协议,审查合格的交换生,学费全免,18000/学年。

第五条  半额奖学金

免交一半学费:针对年度评审合格的优秀学历生,9000/学年。

第六条   住宿奖学金

免交住宿费:根据校签协议免交住宿费的学生。

 

第三章  奖学金的发放规定

第七条  交换生来校之前提供相应资料至留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经审议通过的,免交学费,其中,住宿费和其他生活费用正常缴纳,不予减免。申请第二学年减免学费的交换生需重新提交相应资料至留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学历生可在每个学年末期,申请下一学年的学费减免。经审议合格的优秀学历生给予下一学年的半额奖学金,即减免一半学费(9000/学年)以资奖励。

第九条   除协议规定给予免除住宿费的学生以外,其余学历生的住宿费和其他生活费用正常缴纳,不予减免。

第十条   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立即停发。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所有奖学金生活费。

第十二条  奖学金领取方式

奖学金以学费减免的形式发放,参评学生经审议合格为奖学金生后,可以免交下学年一半的学费。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为加强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其效益和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年度评审对象:所有在校的享受各类奖学金、申请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的,或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来华留学生。

第十五条  年度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情况名列前茅,且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良好;毕业班同学的毕业论文按所预定计划圆满完成;

2.学习态度:按时上课,出勤率在 90%以上,事假、病假履行请假手续,勤奋好学,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评语在良好以上;

3.行为表现: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徽新华学院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4.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

第十六条  年度评审程序:

1.每年4月底前由留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参加年度评审的奖学金生发放奖学金年度评审表和有关材料;

2.奖学金生按要求认真填写评审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按规定期限提交留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

3.奖学金生所在学院出具成绩单和教师(导师)评语;

4.留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奖学金生的表现和奖惩情况填写意见;留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作为具体执行部门,组织年度奖学金评审组进行评审;

5.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评审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别上报学校;

6.学校负责向奖学金生传达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留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留学生的学习成绩、考勤、学习态度、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学校审议。

 

  •  奖学金中止、取消与恢复

第十八条  年度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凡评审不合格者,自下一学年9月开学起中止其享受相关奖学金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年:

1.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级及以上处分的;

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在2周以上者。

被中止奖学金者,可向学校书面申请自费继续留校学习。被中止奖学金的学生中止期满前可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4.被取消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的奖学金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六章  奖学金生延期毕业休学毕业生离校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生在规定学习期间未完成规定学业需继续就读者,超出奖学金规定期间的全部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因其它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生应在毕业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章  附则

 

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留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拥有以上条款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