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04-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具体事务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应由17—21人组成,成员包括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等。每届任期三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审议通过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2.审批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3.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本院相关管理人员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三年。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本院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
2.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表现,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将有关材料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的问题,并提出处理预案。
(三)校学位办公室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1.安排组织每年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
2.汇总整理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并上报;
3.组织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制与发放;
4.受理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5.负责学士学位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考核的成绩已表明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第六条 学生在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修业期满没有取得毕业资格的;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毕业前评议未能通过的;
(四)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五)已取得毕业资格,但修业期间有4门及以上学位课程是补考后合格的。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不含因考试作弊而受到的处分),有明显悔改表现,同时在学业上有显著进步或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的,可向学校申请评议。评议通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因第六条第五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毕业离校前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可抵消某门课程补考记录:
(一)以第一作者每发表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三类论文,可抵消1门学位课程的补考记录;以第一作者每发表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二类及以上论文,可抵消2门学位课程的补考记录(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由二级学院认定);
(二)获得与某门课程相关国家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可抵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记录;
(三)参加与某门课程相关的学科与科技竞赛并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可抵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记录。
第九条 因第六条第四、五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毕业前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当年被录取为全日制统招研究生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1项及以上国家专利的;
(三)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位的。
第十条 辅修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二)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最低规定学分;
(三)通过辅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实行评定制,每年6月集中评定一次。
第十二条 符合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前向所在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正式申请。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每年6月初,依据本文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组织专人对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提出毕业学生名单、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辅修双学位授予名单(纸介质、电子版),召开会议评定审议,经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办公室复审。
第十三条 校学位办于每年6月上旬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本科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初审意见及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复审,形成复审意见,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对全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进行审定。按照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实到会议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实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学校授予或不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决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定做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结果公示三天,各二级学院应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如不服学校决定可在一周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毕业离校后一年内仍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颁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不予补发。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1级及其以后招生的本科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新华学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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