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新华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程序受理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督查办负责人任副主任,法务部、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保卫处、校团委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处理具体申诉事件时,由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会代表、学生代表各一名任临时委员。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意见;
(三)向申诉人和原处分(处理)单位送达复查决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督查办,负责处理受理申诉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学生或代理人提出申诉、申诉人的辅导员和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审核确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复查和做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 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并附原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由申诉人的辅导员和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对申诉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学生本人或者代理人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条 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年龄、联系方式、所在院(系)、班级等;若有代理人,须提供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依据及要求;
(三)申诉人的辅导员和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审核意见;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
(二)由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
(三)申诉提出的申诉事实、理由及其申诉意见非常明确的;
(四)原处分(处理)适用规定错误的;
(五)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六)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七)有证据证明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受理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第五条的规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2/3出席委员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做出下列决定:
(一)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对变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变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决定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变更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均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采用听证方式调查或复查的,可通知当事人、原处理机构进行听证。当事人也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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