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安徽新华学院校内部分商铺、宿舍楼、实验楼投放自动售货机承租公告

发布日期:2020-09-17

  安徽新华学院坐落于包公故里、科教基地、历史名城安徽省省会合肥,地处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蜀山森林公园南麓,是经教育部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占地面积1500余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共计24000余人,教职员工1000余人。为满足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需要,现对校内部分商铺,宿舍楼、实验楼投放自动售货机进行招商。

  一、招商形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租,引进相关的各类全新经营服务项目,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完善的生活服务。

  二、招商须知

  为规范管理,凡集团所属的一切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亲属,或在学院内已有经营实体者,不得参与此次招商,否则一经发现,学院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法人履约保证金。

  三、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安徽新华学院校内部分商铺,宿舍楼、实验楼投放自动售货机

  (二)项目编号:XHZWC-CZ20200005SYJ

  (三)承租商铺情况

  1、经营范围和面积:

  (1)本项目是以校园生活配套、商业零售、休闲服务、轻餐饮为主要经营项目,不得经营重油烟大型餐饮、小吃、网吧、电玩、KTV、健身房、台球室等及违反国家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项目。

  (2)本项目商铺位于玉兰大道商业街原板七寿司(面积约10.14㎡),原柠檬芋坊(面积约29.8㎡),原五味周黑鸭(面积约21.71㎡)、原玉隆花甲(21.71㎡),二期商业街北4原V、一服饰(一楼面积33.39㎡、二楼面积100.08㎡),三期原豆丁铺子(面积约46.99㎡)、一期北门原蔡姬黑鸭(面积约24.2㎡),一期原北门超市(面积约50.96㎡)以上面积已加10%公摊。

  2、房屋用途:承租人一旦租赁必须符合国家及合肥市的相关规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房产使用方案施工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四)自动售货机承租方须知和相关要求

  1、本项目位于校内31#、32#、33#、34#宿舍楼,5#实验楼。

  2、学校只提供置放场地、供电电源,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购置,供电线路由招租方自行铺设;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所供饮料必须是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定型包装食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经检验合格且在质保期内。

  3、承租人须具有饮料流通经营资质,承租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加盖企业公章);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必须有预包装食品(饮料等)批发零售项目。《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且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质检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投标的,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所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国内知名品牌,性能稳定,技术可靠,安全节能;外型美观大方;售后服务及时,维修方便;产品在省内外高校或其他公共场所投放使用达两年以上,投放数量不少于10台;

  (7)、校方必要时需到承租人的企业,以及所投放的高校进行实地考察,对不符合上列相关资质要求的,不接受承租。

  (8)、承租人承租后需在校内安排排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便于日常的管理。

  (9)、承租人承租后禁止在自动售货机显示屏上投放宣传广告。

  四、对意向承租方的资质要求

  承租人不得挂靠、转包、分包、借证、假证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拒绝接受签约。符合下列条件企业法人、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租赁。

  (一)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的: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法人资信。

  2、无不良信用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二)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且已取得相关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五、地点和时间

  1、地点: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55号安徽新华学院总务处312室。

  2、时间:2020年9月18日—2020年9月25日

  六、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滕老师: 0551-65872658 15105514925

  安徽新华学院总务处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