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学生参加暑期勤工俭学活动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3-06-13

各位同学:

    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这项活动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同学们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报酬。这是对广大同学,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同学的有效资助办法,是对他们安心完成在校学业的有力支持。

    暑假即将开始,一部分同学即将参加到暑期勤工俭学工作中,为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学校向参加暑期勤工俭学活动的同学提供以下的温馨提示:

    一、参加暑期勤工俭学活动有哪些目的,应持有什么样的态度?

    1、“学以致用型”——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同学们利用假期时间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

    2、“勤工俭学型”——参加勤工俭学,自己赚取学费,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3、“丰富大学生活型”——为了丰富大学生活,积累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

    不论因何目的参加暑期勤工俭学活动,要在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增强实践能力,获取劳动报酬。

    二、在参加工作之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同学们在联系工作单位时,一定要了解单位的性质、规模、是否正规,查验相关单位的资格证件(如营业执照等);尽量不要通过中介介绍工作,若通过中介介绍的工作,一定要查验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凡出现需要缴纳押金、扣留身份证等情况,均属非法行为,同学们要小心谨慎。

    2、了解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以及食宿安排等问题,对照自身条件及需求,看是否适合自己,不能盲目跟从。

    3、要提前了解该单位薪酬制度,尤其是对于暑期勤工俭学方面的薪酬制度,如正常工资和加班费的发放规定及方式、请假制度以及休息制度等。

    4、了解用工单位对学生的一些特殊要求,如身体素质、视力、专业、能力等方面,避免因遭到拒绝或受挫而情绪低落,出现安全事故。

    5、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签订合同或协议之前,要认真研读条款,了解用人单位和自己的各自权利和义务,谨慎签字。

    6、务必要确定在单位工作期间,安全事故的责任界定,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期间,应注意哪些方面?

    1、若在单位住宿,一定要谨慎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像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不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要存放在家或亲朋好友处;手机、钱包等物品要随身携带。

    2、要自觉遵守单位的合法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树立当代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3、工作中,要与同事友好相处,文明礼让,互帮互助。

    4、工作时,尤其是处于生产一线者,一定要全神贯注、精力集中,避免因个人失误而出现安全事故。

    5、工作中,若感觉单位安排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不能适应,要按照单位正常程序进行合理的反映。

    6、下班后,不要去单位周围存在安全隐患或不适合学生去的场所,合理安排好作息时间。

    四、当出现纠纷或意外,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若需在外租房住宿,提前检查房屋质量、电气线路等安全设施,考察好跟单位之间的路程,切记防火、防盗和晚间出行安全,确保人身财产无恙。

    同学们一定要将暑期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联系电话,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岗位等情况一定要提前告知家长。

    同学们最好在自己工作的城市或工作单位附近,确定一名紧急联络人,如有意外状况,可以紧急联系,寻求帮助。

    若出现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或其他情况,同学们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报警电话:110。

    五、其他说明

    1、目前,我校从未和任何一家招工单位合作,在校招聘学生。如有打着“与学校合作”的名义在校内招聘的单位均不属实。同学们不要轻易相信。

    2、尽量不要通过中介介绍工作。如必须通过中介介绍的工作,一定要查验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凡出现需要缴纳押金、扣留身份证等情况,均属非法行为,同学们要小心谨慎。

    3、勤工俭学是件好事,但在选择工作时,要擦亮眼睛,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如发现在校园内招聘单位存在虚假广告、收缴押金、扣留证件等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反映情况要详实。

    学生处:0551-65872718,保卫处:0551-65872606

    我校将充分利用当地条件,采取多种形式,把勤工俭学活动开展起来,坚持下去,并推向新的阶段,为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和造就一代新人作出更大贡献。希望广大同学能够珍惜机会,锻炼自己,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为自己以后的就业积累经验,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为学校争光。

 

                                                                                                     安徽新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