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新华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各专业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籍管理主管部门为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等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或学籍管理部门请假,报到注册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个月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具体复查内容及办法如下:
(一)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认真核对每个新生报到所提供各项材料;
(二)核实新生中学学生档案的真实性,检查有无造假情况;
(三)将新生本人与录取电子档案、中学学生档案对照,检查有无冒名顶替情况。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及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因实践创业,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院系确认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发“安徽新华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两年(新生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因患有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持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安徽新华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并持学生证和收费凭证到所在班级辅导员处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该学期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或推迟注册手续。若未履行任何手续,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学籍预警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持相关考试证件,自觉遵守学校考试纪律,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录入成绩管理软件,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方式、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等,详见《安徽新华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鉴定一般每学年一次,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违纪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或重修。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规定的时间(一般为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经补考或重修后,成绩及格者,在成绩管理软件中录入及格,并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旷考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不予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因作弊、旷考等形成无成绩记录的学生,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所有课程补考成绩合格后,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对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获取毕业资格的学生,给予毕业后一年内随当届毕业生参加毕业前补考的机会,课程补考成绩合格,可颁发毕业证书;课程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不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教务部门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一般缓考课程考试与各科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直接参加毕业前补考。缓考成绩按综合成绩(即综合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录入成绩管理软件。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课程考核结束两周后,通过网络查询课程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对课程考核成绩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学生实行学籍预警管理。学籍预警管理分三个等级进行:
(一)对课程考核成绩累计有3门不及格的学生,进行三级预警;对补考后,仍有累计3门课程成绩不及格的作跟班试读处理;
(二)对课程考核成绩累计有5门不及格的学生,进行二级预警;对补考后,仍有累计4门或5门课程成绩不及格的作留级处理;
(三)对课程考核成绩累计有6门及以上不及格的学生,进行一级预警;对补考后,仍有累计6门课程成绩不及格的作劝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籍预警办理和处理程序: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末教学环节结束时,辅导员对课程考核成绩3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填写《安徽新华学院学生学籍预警通知书》(以下简称《预警通知书》),签署所在二级学院公章后,通知学生本人;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教学环节结束时,辅导员依据学生本学年的课程成绩不及格情况,填写《预警通知书》,加盖所在二级学院公章后,通知学生本人。
(三)次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辅导员应收回“预警通知书回执”,并将回执和回收记录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管秘书处。辅导员在学生补考后,统计上报课程考核成绩3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二级学院依据学籍预警管理的处理原则,填写《安徽新华学院学生学籍预警处理统计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呈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通知学生办理跟班试读或留级或退学手续。
(四)已经给予劝退学处理的学生,但仍想继续学习,应当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经会商后,确定是否给一次留级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或成绩,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升级、辅修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果本人申请跳级,可以按照所跳越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各门课程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校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要求的学生,根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门数,依据学籍预警管理制度进行跟班试读、留级和劝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办理,毕业生不允许办理留级手续。
第二十九条 留级学生应当按照所在年级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课程学习,并补修因教育教学计划调整形成的其他所缺课程。留级学生已学课程中考核成绩达到70分或中等及其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学。
第三十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连续两次跟班试读或留级;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跟班试读或留级一次。留级学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合格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或足以说明情况材料的;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需提供成果(国家级、省级获奖材料)或专家(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为其提供证明的;
(三)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休学期满的学生、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要求转入不同招生类别专业学习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专业的;
(四)本专科第三学期以上(含第三学期,以实际入学年份计算);
(五)已办过一次转专业手续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
(八)在原专业学习有课程不合格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本人在院系领取《安徽新华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并认真填写递交所在二级学院;
(二)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转入二级学院负责人考核;
(四)教务处审核;
(五)分管院领导审批;
(六)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备案,调整学生学籍信息;
(七)以上所有程序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学,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属院系签署意见,同意转出,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向转入学校发函商转;接到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回函,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正式办理转学离校手续。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教务处接到转出学校商转函后,征求拟转入院系意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向转出学校回函同意转入,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转学入校手续。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将转学情况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根据相关规定,转学完成后,将转学情况公示一周。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其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院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分数线。在报送转学材料时,应当出具经转出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的学生登记表和在校学习成绩表。因病转学者还需提供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转学的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其学籍档案。
第六章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一般为相应学制延长两年,学生休学创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学生休学创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除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心理压力过大无法继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四)因实践创业,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院系确认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一)已婚怀孕生育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需外出打工的;
(三)赴国外学习的在校生;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六)因其他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学籍的。
第四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新华学院休学申请表》(或《安徽新华学院保留学籍申请表》,须附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必要的证明,由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处备案,开具《安徽新华学院休学通知书》或《安徽新华学院保留学籍通知书》,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后离校。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参保险种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户籍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四)学生因患传染病等必须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指所有课程期末考核成绩)的学生,只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以两年为限。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按时申请复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复学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或因心理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到校,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向所属院系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填写《安徽新华学院复学申请表》,由所属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在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处备案,开具《安徽新华学院复学通知书》,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情况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到校,持有关证明,向所属院系提出复学(入学)书面申请,填写《安徽新华学院复学申请表》,由所属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在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处备案,开具《安徽新华学院复学通知书》,办理复学(入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办或停招,编入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学号不变。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入学)资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留级一次后,第二学年课程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缴费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触犯法律法规,违反校级校规应予勒令退学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批准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属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则全校公告,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从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学习期间成绩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五)退学学生自退学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六)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自退学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在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后,经学校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属院系签署意见,同意提前毕业,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与该学年应届毕业生一起办理毕业手续。
学生提前毕业申请,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受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情况载入其学籍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