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制度旨在肯定和鼓励品学兼优学生,激励全体学生。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分设:等级奖学金(一、二、三等)、出境研修奖学金。
第三条 安徽新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及评定比例(评定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大于规定比例时,按规定比例择优评定)如下: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等奖学金1500元/学年,按参评学生总数1%评定;
二等奖学金800元/学年,按参评学生总数2%评定;
三等奖学金400元/学年,按参评学生总数8%评定;
出境研修奖学金4000元/学年;全校每学年评定30人;
第四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安徽新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严格执行《安徽新华学院学生手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自学和研究能力,在学生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并已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注意公共卫生。
5、该学年度没有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6、该学年度考试课、考查课、选修课成绩无不及(合)格,并且同一专业参评学生的所有考试课课程必须一致。
7、统招类非新生班全日制学生,且在校学习期满一年。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及依据:
1、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学年考试课(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均可参加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出境研修奖学金评定。
2、在班级测评中排名前二分之一;
3、等级奖学金与出境研修奖学金可重复评选;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全校评选工作的审定和协调。
第八条 由学生处负责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组织、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院长领导,教学、行政副院长、教学秘书、学管秘书和辅导员、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1、由本人提出参选申请;
2、班级测评小组,在辅导员的督导下开展民主、公开的测评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推荐;
3、每学年11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各二级学院考核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美等情况,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并听取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初审,由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复审,各二级学院将评定材料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一周后,填写《安徽新华学院优秀奖学金审批表》,附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同上报教务处审核、学生处审核,由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公示
第十一条 安徽新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或督查办提出质疑,受理部门要及时给于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建议,报学校评选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三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及获奖证书每学年发放一次,并对优秀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评选办法和本院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评选细则必须包括奖学金的名额、评选办法、参评资格、申请、审批和确定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 上一篇:安徽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与管理办法
- 下一篇:安徽新华学院学籍管理办法